(2016)鲁0685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王绍娜与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娜,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311号原告王绍娜,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张辉,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娜与被告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绍娜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绍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绍娜负担。审判员 宁宝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