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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85民初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王绍娜与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娜,张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5民初311号原告王绍娜,女,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被告张辉,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住招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娜与被告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绍娜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绍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绍娜负担。审判员  宁宝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