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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凌春花、岳嘉欣等与曾焕辉、福建省福鼎市大顺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春花,岳嘉欣,凌宏翼,李五妹,曾焕辉,福建省福鼎市大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苏从切,苏丽治,岳新新,苏悦智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19号原告凌春花,女,1982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岳嘉欣,女,200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凌宏翼,男,201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原告李五妹,女,195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蓝兴生,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原告委托代理人许敏,福建诺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曾焕辉,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被告福建省福鼎市大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桐山流美富民工业小区。法定代表人林德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环城南路143号华隆大厦七楼代表人左俊生。被告苏从切,男,194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苏丽治,女,194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岳新新,女,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苏悦智恩,女,200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凌春花、岳嘉欣、凌宏翼、李五妹与被告曾焕辉、福建省福鼎市大顺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苏从切、苏丽治、岳新新、苏悦智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凌春花、岳嘉欣、凌宏翼、李五妹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春花、岳嘉欣、凌宏翼、李五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凌春花、岳嘉欣、凌宏翼、李五妹负担。审判员 傅  和  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林诗雅(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