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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刘瑞英与苏立生、陈爱平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瑞英,苏立生,陈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刘瑞英。被执行人苏立生。被执行人陈爱平。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1)连商再终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刘瑞英与被执行人苏立生、陈爱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连商再终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苏立生、陈爱平经强制执行,履行了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程序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红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焦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