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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执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遵义润煌置业有限公司等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遵义润煌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1执5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云岩区三桥南路***号*栋*单元*层*号。组织机构代码:21441240-6。法定代表人吴滨,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遵义润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县三合镇北街和平路。组织机构代码:06308250-9。法定代表人肖学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45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贵州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润煌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内容:由被执行人遵义润煌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贵州瑞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文书款本金336万元和相应利息、承担受理费及保全费51640元、申请执行费36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款300万元,其余款项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遵义县人民法院(2015)遵县法民初字第245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陈兴发审判员  廖珍强审判员  罗 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梦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