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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执字第2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王铁成与新民市三道岗子镇小车莲泡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铁成,新民市三道岗子镇小车莲泡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民执字第2902号申请执行人:王铁成。被执行人:新民市三道岗子镇小车莲泡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王铁成与被执行人新民市三道岗子镇小车莲泡村民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民三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新民市三道岗子镇小车莲泡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新民市三道岗子镇小车莲泡村民委员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新民市三道岗子镇小车莲泡村民委员会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40,000.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宝晶审判员  路庆举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