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728执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任向林与王润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向林,王润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26-1号申请执行人任向林,男,汉族,住东明县。被执行人王润喜,男,汉族,住东明县。申请执行人任向林与被执行人王润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8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案件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润喜所有的鲁RXX**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卫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逯俊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