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邹昌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邹昌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7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皇路8号房产局大厦。法定代表人程瀚陶,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邹昌福,男,汉族,1959年1月1日生,江苏省昆山市人,系咸阳市彩虹集团职工,住咸阳市世纪大道金泰丝路花城怡园7号2单元102房。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邹昌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071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一、由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签订调解协议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邹昌福购房款2484855元。二、邹昌福与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就阳光城·上林赋苑81栋1层102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立即解除,陕西上林苑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可持本调解书向咸阳市房管局申请上述房屋的网签系统注销手续,双方关于该房屋买卖再无其他争议。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觉履行调解书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402执75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