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8执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吴景兰、刘玉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景兰,刘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28执7号申请执行人吴景兰,女,1938年11月9日出生,回族,农民,。被执行人刘玉梅,女,1979年7月11日出生,回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大厂民初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刘玉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玉梅的银行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泉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