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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一初字第15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亚金与阮占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金,阮占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1503-2号原告��张亚金。被告:阮占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金诉被告阮占山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阮占山因住院治疗,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冻被告阮占山在中国建设银行安平第一分理处名下存款30000元(阮占山身份证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阮占山在中国建设银行安平第一分理处名下存款30000元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恩代理审判员  秦雪人民陪审员  刘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