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一初字第15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张亚金与阮占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亚金,阮占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一初字第1503-2号原告��张亚金。被告:阮占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亚金诉被告阮占山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阮占山因住院治疗,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冻被告阮占山在中国建设银行安平第一分理处名下存款30000元(阮占山身份证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阮占山在中国建设银行安平第一分理处名下存款30000元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恩代理审判员 秦雪人民陪审员 刘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