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蠡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韦某与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蠡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韦某。被告:程某甲。原告韦某与被告程某甲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程某甲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韦某诉称,双方于2013年2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子,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因二人性格不合,婚后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在分居期间被告极少过问本人情况,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她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程某乙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半年给付;要求分割家电总价值3.6万多元,分二分之一即1.8万多元;要求分割夫妻共同存款10万多元,分二分之一即5万多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程某甲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13年2月20日在蠡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婚后生育儿子程某乙,现均随被告一起生活。本院认为,原告韦某与被告程某甲依法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双方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子,虽然生活期间发生一些矛盾,但不应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有证据亦不能证实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均应珍惜业已建立的夫妻感情,消除嫌隙,互相尊重,互相忠诚,和睦相处,创建一个和谐美满的家庭生活环境,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韦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琪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