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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002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黄山市金洲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市金洲建材有限公司,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24-1号申请执行人黄山市金洲建材有限公司,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法定代表人吴兰芳,经理。委托代理人倪立峰,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元春,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法定代表人廖新平,总经理。本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作出的(2015)屯民二初字第002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浙江五洋建筑集团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收入66290元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一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