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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9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卜志斌与焦俊立、崔会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志斌,焦俊立,崔会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29执25号申请执行人卜志斌,男,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系赞皇县上徐乐村人。被执行人焦俊立,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赞皇县北邢郭村人。被执行人崔会献,男,汉族,1969年2月3日出生,赞皇县北邢郭村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2014)赞民一初字第59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制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焦俊立之妻焦美艳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冻结被执行人崔会献之妻焦素彬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志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昭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