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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本太、哇么旦增、仁欠才让、安周木、胡多杰、胡羊作与蒲海清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令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本太,哇么旦增,仁欠才让,安周木,胡多杰,胡羊作,蒲海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790号原告李本太,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原告哇么旦增,男,藏族,1976年11月15日出生。原告仁欠才让,男,藏族,1976年12月7日出生。原告安周木,女,1978年6月4日出生。原告胡多杰,男,藏族,1990年12月23日出生。原告胡羊作,女,藏族,1983年8月1日出生。被告蒲海清,男,汉族,1965年7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本太、哇么旦增、仁欠才让、安周木、胡多杰、胡羊作诉被告蒲海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李本太、哇么旦增、仁欠才让、安周木、胡多杰、胡羊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400元减半收取,即1200元由原告李本太、哇么旦增、仁欠才让、安周木、胡多杰、胡羊作承担。审判员  李春业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