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22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322刑初22号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11月19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5)1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家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22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阿某”(另案处理)经商策后,去到博罗县××荔枝××村被害人王某丙的出租屋内,将王某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光阳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76元)盗走。当李某和阿某推着所盗摩托车逃至福田镇荔枝墩村路口附近时,被王某丙的父亲王某乙发现,而后李某被群众抓获。破案后,缴回赃物由被害人领回。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称,其与“阿某”一起去偷摩托车,由“阿某”去盗窃,其在外“望风”。希望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2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伙同“阿某”(另案处理)经商策后,由“阿某”进入博罗县××荔枝××村被害人王某丙的出租屋内,将王某丙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光阳牌女装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76元)推出。当李某和“阿某”推着所盗摩托车逃至福田镇荔枝墩村路口附近时,被王某丙的父亲王某乙发现,尔后王某乙与群众将李某抓获。破案后,缴回赃物摩托车由被害人领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扣押和发还清单、人口信息、证人王某乙、徐某的证言、被害人王某丙的陈述、被告人李某供认上述犯罪事实的供述及辩解、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具有以下量刑事实和情节:1、伙同他人入户盗窃,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3076元;2、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3、当庭自愿认罪;4、盗窃的摩托车已缴还被害人;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情节较轻。综上,本院对被告人当庭提出的辩解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李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结合上述情节对被告人进行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2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金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龙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