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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20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莫桂香、韩士兵等与梁雷基、梁建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桂香,韩士兵,韩士苓,梁雷基,梁建平,临邑县盛源物流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2009号原告:莫桂香,女,汉族,系韩瑞方之妻。原告:韩士兵,男,汉族,系韩瑞方之子。原告:韩士苓,女,汉族,系韩瑞方之女。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允起,男,汉族,茌平县信力达木业有限公司职工,系原告之亲戚。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杨玉贞,茌平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雷基,男,汉族。被告:梁建平,男,汉族。被告:临邑县盛源物流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邑县德平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马永旺,经理。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段云江,临邑刑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地址:德州市德城区东方红路宝林金紫荆花园综合楼1单元5层1号。负责人:孙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红娟,女,汉族,系该公司职工。原告莫桂香、韩士兵、韩士苓与被告梁雷基、梁建平、临邑县盛源物流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亢德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桂香、韩士兵、韩士苓的委托代理人李允起、杨玉贞,被告梁雷基、梁建平、临邑县盛源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云江,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范红娟均已到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桂香、韩士兵、韩士苓诉称:2015年10月30日6时许,梁雷基驾驶鲁N×××××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信力达木业有限公司院内往后倒车时将公司职工韩瑞方碾压致死。茌平县中医院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救治,确诊受害人韩瑞方因车辆碾压死亡。韩瑞方的死亡给原告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失。事故车辆在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保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且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梁雷基系被告梁建平雇佣的司机,该车挂靠于临邑县盛源物流有限公司经营。故特诉至本院,请求被告赔偿各种损失:548270.26元,除去被告已经支付的156645元,再要求赔偿391625.26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梁雷基代理人辩称:原告所诉案件事实无异议,同意依法承担原告的经济损失,该鲁N×××××号货车所有人系梁建平,挂靠于盛源物流有限公司,答辩人与梁建平为雇佣关系,该事故的发生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行为,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决。被告梁建平、临邑县盛源物流有限公司代理人辩称:原告所诉案件事实无异议,同意按机动车辆挂靠代理协议的约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鲁N×××××货车登记车主为运输公司,实际车主系梁建平,双方是车辆挂靠关系,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肇事司机梁雷基与梁建平为雇佣关系,此次事故梁建平垫付赔偿款156645元,在法院判决时应予折抵扣除。根据《道交法》有关法律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裁决。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的代理人辩称:我公司经质证后同意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项下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经事故核实我方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具体责任比例需质证后进行决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0日早6时许,茌平县公安局信发派出所接报警称,信力达木业公司院内发生车辆伤亡事故。值班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发现号牌为鲁N×××××号解放牌重型仓栅式货车将一名人员撞伤死亡,经初步调查,该事故为涉事司机梁雷基(系山东省陵县陵城镇土桥村人,身份证号为××)往后倒车时将信力达木业公司工作人员韩瑞方(系广平乡韩油坊村人,身份证号为××)碾压致死亡。茌平县中医院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救治,确诊受害人韩瑞方因车辆碾压致死。有茌平县公安局信发派出所证明,茌平县中医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当时的射像头录像光盘一个。韩瑞方,男,195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系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平乡油坊村人。自2012年1月6日进入茌平县信力达木业有限公司工作至今,一直在公司宿舍居住,当时签有合同,并在茌平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来未连续签合同,但一直在该公司工作,有工资表、工资卡证明,为此,原告请求赔偿死亡赔偿金496774元,丧葬费29689.5元,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1406.76元,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邮寄费100元。另查明,梁雷基驾驶的鲁N×××××号货车登记车主系临邑县盛源物流有限公司,实际车主系被告梁建平,该车挂靠于临邑县盛源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在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保额为3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且有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被告梁建平已给付原告方现金156645元。上述事实,有原告诉状、被告的答辩,茌平县公安局信发派出所证明,茌平县中医医院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茌平县信力达木业有限公司的证明及工资表以及该村委会证明等。经双方质证后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2015年10月30日早6时,发生在茌平县信力达木业有限公司院内的事故,双方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该事故虽不是发生在道路上,而是在院内可以通行的道路上,交警部门未出具责任认定书,但可以参照道路交通事故的规定予以赔偿,结合上述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被告梁雷基驾驶机动车应严格按照安全通行的原则驾驶,在倒车时应严格观察有无行人,有无障碍物,并鸣笛告知,而被告梁雷基未注意观察、未鸣笛致使韩瑞方被碾压致死,应承担全部责任。受害人韩瑞方在磅的一边站着,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因梁雷基系梁建平的雇员,雇员在从事雇佣过程中致人损害的应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员有重大过失的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临邑县盛源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挂靠单位也应承担连带责任。因该肇事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赔付,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或者雇主予以赔偿。本院认定,原告莫桂香、韩士兵、韩士苓的亲属韩瑞方的死亡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为29222元×17年=496774元,丧葬费29689.5元,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原告请求1406.76元,本院予以支持,交通费3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予以支持1000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原告莫桂香、韩士兵、韩士苓的亲属韩瑞方的死亡赔偿金10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合计110000元。二、被告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支付原告莫桂香、韩士兵、韩士苓的亲属韩瑞方的死亡赔偿金300000元。三、被告梁建平赔偿原告莫桂香、韩士兵、韩士苓的亲属韩瑞方的死亡赔偿金(496774-400000)=96774元,丧葬费29689.5元,处理丧事人员误工费1406.76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28170.26元。被告梁建平已支付156645元,原告还应从保险款中退还被告梁建平28474.74元。四、被告梁雷基、临邑县盛源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梁建平所赔偿的数额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莫桂香、韩士兵、韩士苓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确定的过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通过本院过付(帐号:9150115011642050000572,户名:茌平县人民法院,汇款行: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注明案号、办案人员,并及时通知办案人员。办公室电话:0635-421****。)如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3元,由被告梁建平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亢德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灵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