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童光正与赖楚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光正,赖楚城,傅磊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210号原告童光正,户籍地址:湖北省阳新县。委托代理傅磊,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赖楚城,户籍地址:广东省海丰县。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赖楚城价值以人民币1537000元财产。同时,深圳市汇融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编号:(2016-龙)汇融保第44号】以人民币1537000元为限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童光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赖楚城财产,以人民币1537000元为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传娇人民陪审员 陈秋玲人民陪审员 陈伟豪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邱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