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朱发武与杨丙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发武,杨丙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31-1号申请执行人:朱发武,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杨丙涛,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商初字第586号民事判决书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杨丙涛在各银行帐户内存款29603.00元(其中包括生效法律文书规定付给申请人款项28600.00元,执行费329.00元,案件受理费及申请保全费564.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10.00元);若无存款或存款不足29603.00元,即查封或扣押、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所得款项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健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丁 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