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执异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马丽诺、山东永宇经贸有限公司等与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丽诺,山东永宇经贸有限公司,山东日金集团有限公司,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执异1号异议人(案外人)马丽诺,女,居民。申请执行人山东永宇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太原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管仁坤,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山东日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太原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蔡丽涛,董事长。以上两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厉明。被执行人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泰安路78号。法定代表人KINGJACQUELINE。委托代理人彭振,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永宇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宇公司)、山东日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金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舒斯贝尔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斯贝尔置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过程中,案外人马丽诺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马丽诺称:本院作出裁定将异议人所有的位于日照市舒斯贝尔新天地的第001幢6单元1703号房产查封不当。异议人于2008年8月15日购买了该房产,并按照与舒斯贝尔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清了全部房款,异议人已实际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故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马丽诺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1、合同编号为0050925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2、《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一份;3、《舒斯贝尔新天地房屋移交协议书》一份;4、销售不动产发票一份;5、地方税务局契税、耕地占用税缴纳(减免)情况证明单一份;6、日照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代收公共维修基金、代收燃气开通费、有线电视开通费、物业费、电费等收款凭证。申请执行人永宇公司、日金公司辩称: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以房产部门备案登记为准,异议人未到房产部门变更、备案、登记。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执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及现金往来。故对异议人的异议应予驳回。被执行人舒斯贝尔置业公司述称对异议人所提证据需核实。本院查明,永宇公司、日金公司因与舒斯贝尔置业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据永宇公司、日金公司的申请,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3)日商初字第15-3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舒斯贝尔置业公司名下日房权证市字第××号项下包括本案争议房产在内的183套房产。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作出(2013)日商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舒斯贝尔置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永宇公司、日金公司股权转让金本金6249.7万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因舒斯贝尔置业公司未依法履行义务,永宇公司、日金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另查明,2008年8月15日,马丽诺与舒斯贝尔置业公司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050925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舒斯贝尔置业公司将其开发的舒斯贝尔新天地001幢17层1703号房出售给马丽诺,合同价款219087元,马丽诺于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付清总房款。后马丽诺与舒斯贝尔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因办理产权登记将房号变更为001幢06单元1703号。2008年8月15日,日照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丽诺签订了《舒斯贝尔新天地房屋移交协议书》,该房产交付给马丽诺使用。2012年11月29日,舒斯贝尔置业公司向马丽诺出具了销售不动产发票一张,总金额215629元。同日,马丽诺向税务机关缴纳了税款。马丽诺还提供了日照金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其缴纳公共维修基金、燃气开通费、有线电视开通费、物业费、电费、水费的收款凭证。还查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2日查封了包括本案争议房产在内的舒斯贝尔置业公司名下的部分房产。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房产虽然登记在舒斯贝尔置业公司名下,但在本院查封之前,舒斯贝尔置业公司已与马丽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马丽诺已付清全部房款并合法占有该房产,马丽诺在此过程中没有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异议人的异议理由成立,其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对该房产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位于日照市舒斯贝尔新天地001幢06单元1703号房产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王宗忆审 判 员 周 涛代理审判员 盛 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