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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2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何亚丽与刘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亚丽,刘玉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2民初103号原告何亚丽,女,197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元氏县。被告刘玉龙,男,汉族,住元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亚丽与被告刘玉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亚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竹林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祁亚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