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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富法执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桑胜伟与刘金龙故意伤害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桑胜伟,刘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法执字第637号申请执行人桑胜伟,男,197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兴街道建钢委。被执行人刘金龙,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兴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桑胜伟与被执行人刘金龙故意伤害一案中,桑胜伟于2015年12月14日依据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刑初字第23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刘金龙给付赔偿金143956.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桑胜伟与刘金龙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刘金龙给付桑胜伟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元,经双方协商,其中3万元由刘金龙的取保候审保证金转为赔偿款,余款5万元由刘宝贵(系刘金龙父亲)所有的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北行办事处25-6-1-6-22号的房屋一套抵偿,该房屋的房权证号为房权证富字第003888**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2015)富刑初字第235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瑞麟审判员  李国合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广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