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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初字第964号原告李某某,汉族,住长治市潞城市。被告晋某某,汉族,住长治市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已自行达成协议,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龚垣峰人民陪审员  李 研人民陪审员  牟滇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