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初字第9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初字第964号原告李某某,汉族,住长治市潞城市。被告晋某某,汉族,住长治市郊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间已自行达成协议,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龚垣峰人民陪审员 李 研人民陪审员 牟滇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