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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169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潘海霞申请执行杨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海霞,杨伊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1696-2号申请执行人潘海霞,女,汉族,1977年11月7日出生,东胜区人,个体户,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杨伊军,男,汉族,1981年11月21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潘海霞与被执行人杨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2)东法民保字第28号民事裁定书、(2013)东法执字第1696号执行裁定书、(2013)东执字第169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查封、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杨伊军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铜川镇109北辅路天骏国际汽车修配基地商业房产。现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申请继续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杨伊军所有的位于东胜区铜川镇109北辅路天骏国际汽车修配基地商业房产。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哈斯巴根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蔺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