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4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吴永盛与被告姜海龙、于成红、李智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盛,姜海龙,于成红,李智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4666号原告吴永盛,男。委托代理人周德俊,东港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姜海龙,男。被告于成红,男。被告李智有,男。委托代理人王国栋,男。本院审理的原告吴永盛与被告姜海龙、于成红、李智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余款150元,本院退付原告;保全费32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辛延世人民陪审员 万善霖人民陪审员 李 鑫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