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三商初字第1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国荣与朱石连、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荣,朱石连,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三商初字第1747号原告:张国荣。被告:朱石连,女,196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珠岙镇大马山村***号。被告:陈某,男,199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浙江省三门县珠岙镇大马山村***号,现住浙江省三门县海游街道环城西路***号**幢****室。法定代理人:陈香聪,农民。原告张国荣与被告朱石连、陈娇、陈某、张朵香、郑小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章惠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15日公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前,原告自愿撤回对陈娇、郑小央、张朵香的起诉,本院另行制作撤诉裁定书。原告张国荣、被告陈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陈香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石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并当庭宣判。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郑小央系陈泽郑之母。陈泽郑与前妻陈香聪生育女儿陈娇、儿子陈某,双方于2002年8月26日离婚。张朵香系朱石连与前夫的女儿。陈泽郑与朱石连于2002年10月17日结婚重新组成家庭,和陈某、张朵香一起共同生活。陈泽郑于2015年9月22日因病死亡。陈泽郑死亡后留有遗产有:陈泽郑与朱石连共有的位于三门县海游街道环城西路228号14幢1203室房屋一套,对鲍石磊享有的债权936000元。郑小央、陈娇、张朵香在陈泽郑死亡后自愿放弃对陈泽郑遗产的继承。陈泽郑于2015年2月16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月利率1.5%,借款后本息至今未归还。故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朱石连偿还夫妻共同债务60000元及利息,被告陈某在继承的遗产份额内承担清偿责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生效判决书等予以证实。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某对陈泽郑所欠原告张国荣的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二、被告朱石连对陈泽郑所欠原告张国荣的借款6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6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朱石连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陈某在遗产继承范围内追偿。上述两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如果被告朱石连、陈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朱石连、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满后七日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员 章惠春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胡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