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刑初字第00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相刑初字第0044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公司员工。2015年11月1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辩护人侯肖枫,江苏德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5)7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郭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侯肖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15年11月9日21时许,醉酒驾驶苏E×××××小轿车,沿苏州市相城区采莲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华元路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李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6mg/100ml。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发破案和查获经过、证人陈某、杨某的证言、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户籍证明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辩护人以被告人李某具有上述从轻情节,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即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弈亭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朱晓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