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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4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刘兴双申请执行王平、韩凤琴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兴双,王平,韩凤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553号申请执行人刘兴双,女,1974年3月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平,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韩凤琴,女,1966年7月19日出生,现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刘兴双与被执行人王平、韩凤琴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公证处作出的(2013)康证执字第48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平有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三台基的土地一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平所有的位于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三台基的土地一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利忠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蔺 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