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独民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独民初字第216号原告: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杜宏山,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某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麻俊鹏审 判 员 李剑光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煜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