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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武汉华中艺术学校与武汉蓝色楚天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叶钧等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华中艺术学校,武汉蓝色楚天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叶钧,白亚子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1004号原告:武汉华中艺术学校,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鲁磨路448号。法定代理人:魏嬿娟,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刘忠洲,湖北仕科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武汉蓝色楚天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0号阜华大厦1栋B单元2003室。法定代理人:叶钧。被告:叶钧。被告:白亚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华中艺术学校与被告武汉蓝色楚天教育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叶钧、白亚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华中艺术学校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华中艺术学校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其自行处置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华中艺术学校撤回诉讼。审判长  瞿汉春审判员  向 真审判员  杨 珊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