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执民字第3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王小平与戴超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平,戴超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3207号申请执行人王小平。被执行人戴超和。王小平与戴超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作出的(2015)衢江商初字第2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小平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戴超和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按照判决书确定的利率计算)。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月15日,申请执行人王小平与被执行人戴超和已经自行达成和解,约定分期履行期限。申请执行人王小平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戴超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3207号案件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志强代理执行员 毛卓渊代理执行员 伍韦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