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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北刑初字第41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2月16日被北流市公安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辩护人刘志军,广西桂柳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韦耀珩,广西桂柳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5)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永勇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志军、韦耀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4月至2012年6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多次唆使被征地农户到北流市平政镇六卜商贸开发区,以征地补偿过低为由,阻挠政府工作人员在该开发区进行土地丈量、确定开发区地界、交付开发。广西北流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为了尽快接收到开发区的土地,便派人与李某某等人协商。李某某在代表被征地农户与开发公司协商过程中,私下要求开发公司支付20万元给其本人,并威胁如不给钱开发区就不能开工,广西北流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了减少损失,被逼支付了20万元给李某某。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定罪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李某某的辩护人刘志军、韦耀珩对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罪名无异议。刘志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政府征收土地过程中,李某某帮助政府做征地农户的说服工作及协调征地补偿事宜进行了一年的劳务付出,广西北流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给予李某某一年的正当合理误工损失6万,因而,李某某敲诈勒索的犯罪数额应是14万元。经审理查明,北流市平政镇平政村二组的集体所有土地2.0874公顷、三组的集体所有土地0.5914公顷、八组的集体所有土地1.7151公顷,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于2009年10月19日批准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2011年4月1日,广西北流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竞价,竞买到上述被征收的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进行北流市平政镇六卜商贸开发区项目建设。2011年4月至2012年6月期间,北流市平政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对北流市平政镇六卜商贸开发区进行土地丈量、确定开发区地界、交付开发的过程中,在现场,遭到被告人李某某等部分村民以征地补偿过低为由的多次阻挠,使得土地交付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开发公司为了尽快接收到土地、尽快开工建设、减少损失,被迫派人与李某某等人协商。李某某在代表被征地农户与开发公司协商过程中,私下要求开发公司支付20万元给其本人,并威胁开发公司如不给钱就不能开工建设。广西北流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了减少损失,被逼支付了20万元给李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10报警服务台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被害人黄某乙、李某己的陈述,证人李某甲、罗某、李某乙、顾某、林某、卢某、陈某甲、黄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蒙某甲、李某丙、赖某、陈某丁、陈某戊、蒙某乙、覃某甲、梁某甲、梁某乙、梁某丙、梁某丁、梁某戊、蒙某丙、蒙某丁、李某丁、陈某己、梁某己、覃某乙、梁某庚、李某戊、丘某、梁某辛、蒙某戊的证言,北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拟征收平政镇平政村集体土地的公告,土地管理公文送达回证,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北流市2009年第三批次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北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北流市2009年第三批次镇建设用地方案公告,北流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北流市2009年第三批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土地补偿登记表,北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北流市2009年第三批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北流市土地开发中心分别与北流市平政镇平政村二组、三组、八组签订的征地协议,北流市2009年第三批次镇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北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G(2010)83号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批复,北流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须知,竞卖申请书,北流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挂牌)成交确认书,北流市土地开发中心将被征用的土地需补偿所得款分别汇入北流市平政镇平政村二组、三组、八组的账户的银行信汇凭证,北流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北流市土地征收安置留用地指标确认书,被害人李某己辨认被告人的笔录及照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北流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本案证据来源合法,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于李某某的辩护人刘志军提出政府征收土地过程中,李某某帮助政府做征地农户的说服工作及协调征地补偿事宜进行了一年的劳务付出,广西北流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给予李某某一年的正当合理误工损失6万,李某某敲诈勒索的犯罪数额应是14万元的辩解,经查,政府征收土地过程中,李某某不但不配合政府征地工作,还带头与部分村民多次对抗政府的征地工作以及到被征地现场进行阻挠政府工作人员对征收的土地进行丈量、确定开发区地界以及土地的交付等工作。在广西北流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征收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过程中,李某某又与部分村民阻抗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开发公司被迫派人与李某某等人协商,在协商过程中,李某某等人威胁、要挟开发公司给予财物。李某某对抗、阻挠政府的征地工作,以及威胁、要挟开发公司交出财物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不存在误工的事实。提交到案的证人证言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均是公安机关依法询问讯问取得,证据之间相互吻合,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李某某敲诈勒索开发公司20万元的事实。辩护人刘志军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要挟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了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损失,应当责令被告人退赔。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李某某退赔人民币二十万元给广西北流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小文人民陪审员  黄祖奎人民陪审员  李玉玲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黄芳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