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催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成都重标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张隆斌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重标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天催字第113号申请人成都重标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清泉镇平安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隆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申请人成都重标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号为3140005126899947、票面金额10000元整、出票人常州市继峰铸造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5月19日、收款人为常州吉尼奥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江南农商行常州分行营业部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成都重标紧固件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江南农商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建平审 判 员  陈廑瑜人民陪审员  黄康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启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