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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02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付立荣、韩德泉与被告鸡西市金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崔继国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立荣,韩德泉,鸡西市金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崔继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264号原告付立荣,女。原告韩德泉,男。被告鸡西市金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海,男。被告崔继国,男。原告付立荣、韩德泉与被告鸡西市金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崔继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立荣、韩德泉诉称,2014年5月,王立海、崔继国成立了鸡西市金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只有王立海、崔继国二人。公司成立后,王立海、崔继国二人便以公司名义对外吸收资金,二原告于2014年5月31日被招入公司做员工,二原告将现金一万三千元交给了公司副董事长崔继国,有崔继国签字。后原告得知鸡西市金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根本没有进行实际经营,其主要活动就是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王立海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故二原告诉讼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鸡西市金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崔继国立即返还非法集资一万三千元,并承担相应利息月3%;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付立荣、韩德泉要求被告鸡西市金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崔继国给付非法所得1.3万元等,而被告鸡西市金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海以招商入股为名向社会上不特定人员吸收资金,已经本院判决王立海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2013)229中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中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付立荣、韩德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洪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雅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