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执异字第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5

案件名称

黄立明、孙素荣与傅玉英借款合同纠纷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异字第00281号不予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黄立明,男,1957年4月14日出生。不予执行申请人(被执行人)孙素荣,女,1956年10月27日出生。不予执行被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傅玉英,女,1960年5月29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京方正内民证字02330号公证书及(2015)京方正执行证字第01019号执行证书,在执行傅玉英申请执行黄立明、孙素荣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过程中,被执行人黄立明、孙素荣向本院提出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在审查过程中,黄立明、孙素荣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本院认为,黄立明、孙素荣撤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立明、孙素荣撤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东奇代理审判员  贺宝刚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邱松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