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执字第1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守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守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145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阳。被执行人赵守珍,居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03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