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唐执四字第11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唐山金山水泥有限公司与张洪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山金山水泥有限公司,张洪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四字第1169-1号申请执行人唐山金山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小宋各庄村。被执行人张洪新,农民。本院在执行唐山金山水泥有限公司诉张洪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财产及户籍不在本地,本案已委托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丰执字第11269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建民审判员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靳国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