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3民特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3)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傅伟文,傅风仙,郑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23民特44号申请人:傅伟文。申请人:傅风仙。申请人:郑建伟。申请人傅伟文与申请人傅风仙、郑建伟之间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14日经武义县西联乡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一、傅风仙、郑建伟于2016年1月17日前归还傅伟文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2月31日起按月利率1.2%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双方一致同意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徐旭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鲍欣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