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6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大姚县森林公安局与朱震瀛林业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姚县森林公安局,朱震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6执18号申请执行人大姚县森林公安局。被执行人朱震瀛,男,1985年生,彝族,大专文化,农民,住大姚县赵家店镇赵家店村委会。关于申请人大姚县森林公安局与被执行人朱震瀛林业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大姚县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大森公林罚决字(2015)第01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震瀛未交纳林业行政处罚罚款9347元和逾期加处罚款9347元,大姚县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6)云2326行审1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大姚县森林公安局对友多平作出的大森公(2015)第01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震瀛自愿交清林业行政处罚罚款本金9347元;被执行人朱震瀛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免除逾期加处罚款9347元,该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大姚县森林公安局确认全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姚县森林公安局大森公(2015)第01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马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