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易民初字第1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塘分理处申请执行蒲洪海、廖建英、唐俊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塘分理处,蒲洪海,廖建英,唐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米易民初字第1712号申请人攀枝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水塘分理处,住所地:米易县攀莲镇桥西街54号。法定代表人刘从龙,系该分理处主任。被执行人蒲洪海,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执行人廖建英,女,198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被执行人唐俊,男,197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米易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申请人以被执行人的工资已被法院扣留为由向法院申请撤回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天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楚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