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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2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红涛与姜彦利、邵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涛,姜彦利,邵迎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2民初58号原告刘红涛,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姜彦利,女,197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邵迎春,男,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刘红涛诉被告姜彦利、邵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因原告不预交纳案件受理费用。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秋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孔慧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