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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一初字第4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冯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一初字第454号原告冯某,男。被告王某,女。原告冯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永强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00元,减半收取225.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娄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