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特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游礼华与程龙、陆必树、郭小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游礼华,程龙,陆必树,郭小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199号原告:游礼华,男,1974年1月27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程龙,男,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陆必树,男,1963年2月20日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郭小兰,女,1964年7月6日生,汉族,职工,住安徽省太湖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游礼华与被告程龙、陆必树、郭小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游礼华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程龙未按时参加调解,游礼华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游礼华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游礼华撤回诉前调解申请。审判员 杨远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