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襄阳瀛时空广告有限公司与湖北花样年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某广告有限公司,湖北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91执38-1号申请执行人襄阳某广告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北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襄阳某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某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鄂襄新民初字第0149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湖北某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襄阳某广告有限公司支付户外广告发布费用280000元。但被执行人湖北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某置业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9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战代理审判员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梁家殿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