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刑更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杨亚枝贩卖毒品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亚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498号罪犯杨亚枝,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龙海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8日作出(2009)思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亚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22日作出(2009)厦刑终字第1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榕刑执字第79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6年1月6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亚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评为监狱表扬;2013年度评为监狱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杨亚枝本次已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本院认为,罪犯杨亚枝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亚枝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杨亚枝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亚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8年10月4日起至2016年3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 晴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