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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执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肖鹏程与被申请人陈先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鹏程,陈先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冷执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肖鹏程,男,1978年8月8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陈先明,男,196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道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鹏程与被执行人陈先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陈先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伍建军审判员  莫端剑审判员  曹祥青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飞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