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商初字第8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义乌市悦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叶信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悦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叶信港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商初字第8247号原告:义乌市悦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城街道宗泽路180号。法定代表人:余洪平。被告:叶信港。原告义乌市悦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叶信港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义乌市悦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悦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悦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楼煜波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陈雪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