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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执字第1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周洪恩、邱龙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洪恩,邱龙英,陈井林,薛干林,殷其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执字第1617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滨海县。法定代表人刘荣华,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阳。被执行人周洪恩,农民。被执行人邱龙英,农民。被执行人陈井林,农民。被执行人薛干林,农民。被执行人殷其兵,农民。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进行了查询,对部分被执行人的账户进行了冻结,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六个月内无法结案,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滨海县人民法院(2014)滨商初字第06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明广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人民陪审员  严浩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宋立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