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6执字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大姚县森林公安局与何德荣林业行政处罚非诉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姚县森林公安局,何德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6执字5号申请人大姚县森林公安局。被执行人何德荣,男,1969年生,小学文化,汉族,农民,住大姚县金碧镇里长堡村委会。关于申请人大姚县森林公安局与被执行人何德荣林业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大姚县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的大森公(2015)第01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何德荣未交纳林业行政处罚罚款8600.00元和逾期加处罚款8600.00元,大姚县森林公安局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本院审查后,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6)云2326行审5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大姚县森林公安局对何德荣作出的大森公(2015)第01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德荣自愿交清林业行政处罚罚款本金8463.00元;被执行人何德荣以家庭经济困难为由,申请免除逾期加处罚款8463.00元,该申请获得批准。申请人大姚县森林公安局确认全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姚县森林公安局大森公(2015)第015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 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白艳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