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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3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375号原告李某。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李海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 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