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02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扬州市凯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长春市吉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扬州市凯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长春市吉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02民初7号原告扬州市凯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广陵区头桥镇赵阳路42号。法定代表人许开源,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国生,公司员工。被告长春市吉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1389号。法定代表人曾曙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凯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吉兴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扬州市凯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8元、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张笑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