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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民初000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5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红兴支行与黄联平、杨正秀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红兴支行,黄联平,杨正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00061号原告成都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红兴支行,住所地:成都市郫县。负责人黄玲莉。原告委托代理人尹静,女,1989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黄联平,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杨正秀,女,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红兴支行与被告黄联平、杨正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郫县红兴支行未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二十二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经法院催告后仍未交纳。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 娟人民陪审员  黄崇伟人民陪审员  黄秀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秋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